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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4118ccm云顶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5-11-12 19:42: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共4118ccm云顶集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完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教党〔2004〕4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保障和促进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及创新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以下简称驻部纪检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纪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基层单位积极落实、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纪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七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正、副书记候选人应报教育部党组审批。审批前应征求驻部纪检组的意见。

  第八条 学校纪委配备书记1人,副书记2人。纪委书记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得驻部纪检组的同意。

  第九条 纪委全体会议是学校纪委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校纪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学校在二级党委设立纪委。二级纪委由二级党组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二级党组织相同,在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工作。

  二级纪委配备纪委书记1人。二级纪委书记由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附属小学纪委书记由一名党员副校级领导干部担任。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校纪委的同意。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设纪委办公室,负责处理纪委日常工作,与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纪委办公室的正副职分别由相当于学校党委部门正副职级干部担任。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当于党委部门正副职级的纪检员,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纪委选聘一定数量的兼职纪检监察员。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四)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五)检查、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七)完成学校党委和教育部组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是学校纪委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重要请示。

  (五)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研究讨论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二级纪委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保证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在党内的贯彻执行,检查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议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党员、干部贯彻学校决议,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教育和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协助二级党组织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廉洁教育。

  (三)协助二级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对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同级党政领导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抓好本单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措施整改。

  (五)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做好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受学校纪委委托,对本单位科级以下的干部、教职工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查初核。

  (六)完成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围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工作,健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十六条 结合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形势,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着力权力观教育、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正反典型教育。对一般党员干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廉洁从政的观念。对普通师生员工进行廉政意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参与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第十七条 转变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理念,拓展多渠道的宣教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阵地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先进典型和警示案件,充分发挥学校文化高地的优势,通过各种廉政文化作品形式,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以贪为耻、以廉为荣”的浓厚廉政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建立与地方司法机关和纪委的合作机制,适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专题廉政讲座、理论研讨、反腐倡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协助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学校各二级单位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协调和监督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执行中央、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纪规范监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原则,严抓“不落实的事”,查处“不抓落实的人”,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明党员干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综合运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等制度,加强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干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严把考试招生、基建项目、物资采购、校办企业、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干部人事、学术诚信等重要关口,采取日常式监督、提醒式监督、参与式监督、跟踪式监督、督查式监督和联合式监督等方法,切实加强对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要求,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执纪检查、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通报违纪违规行为,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二级纪委贯彻执行学校纪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情况,建立二级纪委工作考核机制。

第六章 办信办案

  第二十六条 依照规定切实做好办信工作,认真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信访人依法、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通过信访的妥善处理,协调、化解社会矛盾。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十七条 完善案件查办制度,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案件和问题,严肃查处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八条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部纪检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担任所属部门、单位、院(部)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学校纪委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校纪委决定,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七章 运行制度

  第三十条 学习调研。学校纪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级纪委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集中开展政治理论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各级纪委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机关部门、学院(部)、研究机构和学生群体,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调查研判和理论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议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体约谈会议、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责述廉会议、纪委全体会议、纪检监察办公会议、二级纪委工作例会等会议制度,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会议精神、文件、工作部署进行学习和传达,按照权责划分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对各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集体约谈会议、述责述廉会议分别每年召开一次,纪委全体会议、二级纪委书记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纪检监察办公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请示报告。学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二级党组织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二级纪委须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文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决定,需以学校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一般应经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相关校领导会签后,由纪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四条 信息公开。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通过会议、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及时地向党员公开,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内事务透明度,保证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督促检查。实行纪委委员联系二级单位、二级纪委制度,纪委委员对所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经学校纪委全委会研究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